转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吡硫醇注射剂的公告(2018年第99号)


发布日期:2019/1/5    来源:国家药监局  阅读数: 7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再评价,认为吡硫醇注射剂存在严重不良反应,在我国使用风险大于获益,决定自即日起停止吡硫醇注射剂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已上市销售的吡硫醇注射剂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召回工作应于2019年1月15日前完成,召回产品由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特此公告。
 
附件:吡硫醇注射剂生产企业名单/uploads1/cpimg/file/20181109/2018111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99号公告附件1.doc
国家药监局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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