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委联合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年5月8日    来源: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阅读数: 1155


为加强国家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建立健全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多部委于近日联合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所指的短缺药品,是经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或者不可完全替代,在一定时间或一定区域内供应不足或不稳定的药品。

《管理办法》规定,国家组织制定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并动态调整。制定、调整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应当以保障临床需求为导向,坚持科学严谨、分级应对、上下联动的原则。

《管理办法》指出,下一步国家将加强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中药品的价格异常情况监测预警,强化价格常态化监管,加大对原料药垄断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分类妥善处理药品价格过快上涨问题。


发布时间: 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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