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通知:一批药店可不配执业药师了

发布日期:2019年7月8日    来源:互联网  阅读数: 146



  一省发通知,一批药店可不配执业药师了。
  近日,云南省药监局发布通知称《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将自2019年8月5日起施行。
  连锁门店可不配执业药师
  据通知的附件3——《云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系统指导原则(试行)》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工作的人员配备要求如下:
   (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10家基数门店应至少配备3名执业药师,每增加15家门店增配1名执业药师。
   (二)连锁总部负责远程审方和药事服务的在岗执业药师应满足远程审方和药事服务需要,不得少于2人。
  支持和鼓励执业药师到门店开展药事服务活动。企业可依托信息技术,横向调用分散在各门店现场执业的执业药师开展药事服务活动。
  各连锁门店应至少配备1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处方复核和药事服务。
  其中州(市)主城区以外门店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药师、从业药师以上资格职称人员;县(区)主城区以外门店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药士、药师协理以上资格职称人员,指导合理用药。经营中药饮片的门店还需配备1名中药师。
  按照《云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系统指导原则》,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其连锁门店可不再配备执业药师,但应至少配备1名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作为质量负责人,开展药事服务工作。
  也就是说,除连锁药店总部负责远程审方提供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不得少于两人外,各连锁门店只需要配备药学技术人员,不强求配备执业药师。
  不过,连锁企业应安排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的质量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对各门店药事服务质量进行巡查。
  针对执业药师远程审方的政策,业内的评价一直比较两级。
  有不少人认为远程审方作为要求药店配备执业药师的过渡性政策,比较契合实际,也考虑了在执业药师总量不足的背景下,药店执业药师配备的艰难;不过,也有人认为,远程审方实现难度和监管难度都比较大,恐怕难以落到实处。更是有一些执业药师认为,由于远程审方政策的出台,自身的被需求度进一步下降,无法体现执业药师的价值。
  不过,从现实来看,黑龙江、湖南、山西等地区都出台了执业药师远程审方的政策,远程审方作为缓解执业药师紧张的过渡性对策已经逐渐铺开。
  对药店来说,需要考虑的是如何接入远程审方以及如何获得医院的处方,毕竟一定级别的药店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政策主张不太可能放松,与其质疑不如应对。
  远程审方的硬件要求
  药店远程审方,需要满足一系列要求。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工作应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一)连锁企业总部应设专门场所作为远程审方工作室。远程审方工作室应根据执业药师在岗人数配备专用计算机、以及必要的通讯、视频设备,确保执业药师可实时与门店工作人员或顾客进行沟通。
   (二)远程审方工作室应配置远程审方管理软件。远程审方管理软件中应包含执业药师在岗考勤、远程审方、调配核发以及处方保存等功能,并能自动记录处方审核相关工作记录,相关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并按规定期限保存。
   (三)连锁企业总部远程审方工作室计算机系统(网络管理)要实现与所有门店联网,远程审方工作室和门店网络信号要能确保连接顺畅,网络传输容量和速度满足门店管理端口设备的正常运转以及远程审方、图像、数据上传等功能的正常实施。
   (四)执业药师在门店开展药事服务活动,应在显著位置悬挂执业药师注册证;提供远程药事服务和审方服务的,远程审方系统应当显示当班远程药事服务和审方服务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对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挂牌明示。
   (五)远程审方工作室应配置与总部远程审方系统相匹配的计算机、处方扫描或抓拍设备、传输设备等。
   (六)连锁门店计算机应配置安装与总部配套的远程审方管理软件的管理端口。
   (七)远程审方工作室应配置通讯设备,便于门店员工或顾客与总部远程审方室执业药师沟通咨询。
  此外,指导原则还规定远程审方系统因故障或断电等情况无法正常运行时,无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岗的门店,应暂停销售处方药。
  总的来看,指导原则要求药店严格落实药品分类管理的法律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保证公众用药安全。
  推行药品零售企业分类分级管理,对不能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执业药师,又不接受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服务,只配备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的药品零售企业,核减经营范围,不得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只准经营乙类非处方药。
  可以说,执业药师配备仍旧是决定药店经营范围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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