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津西青维尔康门诊部等十六家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和苗彩霞等两名参保人员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发布日期:2019年6月3日    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阅读数: 219


近日,市医疗保障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西青维尔康门诊部等十六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苗彩霞、金凤霞两人予以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西青维尔康门诊部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以及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39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23430.17元。

二、天津市南开区鹤年堂中医门诊部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以及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50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4784.98元。

三、天津市蓟州区杨津庄镇大堼上卫生院存在伪造、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3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四、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2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五、天津市宝坻区赵各庄卫生院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2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六、天津市宝坻区宝平医院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1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七、天津市蓟州区康家中医门诊部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4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八、天津津南滨河医院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4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九、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中心卫生院存在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4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十、天津市蓟州区安定医院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4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十一、天津市蓟州区别山镇翠屏山卫生院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4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十二、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3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十三、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向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伪造、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2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十四、天津市武清区梅厂医院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3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十五、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卫生院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3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十六、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3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十七、参保人员苗彩霞(15030419660313XXXX)存在通过办理虚假肺心病、偏瘫门特登记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复查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2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取消其肺心病和偏瘫门诊特定疾病登记。

十八、参保人员金凤霞(12010519570315XXXX)存在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交给他人使用的违规行为,依据《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五十二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复查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2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取消其肺心病门诊特定疾病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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