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未通过?“三审”后才会表决

发布日期:2019年4月25日    来源:医药云端信息  阅读数: 210


4月23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闭幕会,会议对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和疫苗管理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因为当日没有通过,有部分自媒体称上述两部法没有通过。事实并非如此。


对此,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宋华琳解释称,部分自媒体称两部草案“未通过”,是因为其不了解我国立法程序。按立法程序,这两部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会议将会对这两部法律草案进行表决。


据了解,此次会议审议的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是一次对《药品管理法》的全面修订,按照药品研制与注册、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剂管理、上市后管理等环节调整了药品管理法的结构,并将有些涉及疫苗管理的内容纳入了疫苗管理法。


从上述二审稿看,都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加大。


两部法律草案都未付表决


此次会议,对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和疫苗管理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要坚持重典治乱,把“四个最严”写进法律,建立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法律制度,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可及。


在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就是否要将禁止网售处方药入法等条款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并提出诸多修改和完善的建议。根据常委会议程安排,这两部法律草案都未付表决。


药品管理法:增加“追究刑责”规定


对比一审稿,二审稿处罚力度明显加大。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例:一审稿规定: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罚款为药品货值金额的两倍以上、十倍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生产、销售劣药的罚款为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


二审稿则将上述罚款标准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并处药品货值金额的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生产、销售劣药的并处药品货值金额的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在一审稿提出,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劣药的企业或单位、法定代表人,情节严重的,除罚款外,还将终身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审稿不仅规定终身禁业,还落实处罚到人的要求,增加了依法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增加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明确提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并处5日至15日拘留”。


此外,二审稿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者或者近亲属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药品管理法》的前世今生


2018年10月26日下午,《药品管理法》修正案第一次审议。而此次审议是自2017年修订以来,《药品管理法》的第二次审议。

业内人士分析,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的二次审议,将直接影响药品上市可持有人制度的推进实施,同时对大家热议的取消GMP/GSP认证,也将产生影响。

1984年9月20日,《药品管理法》颁布,1985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2月28日,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发布,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8日,《药品管理法》进行第一次修正,2013年12月28日起施行。2015年4月23日,《药品管理法》进行第二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0月23日,《〈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2018年10月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对《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2018年11月1日,中国人大网公布《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全文,并于11月1日~12月1日征求各界意见。


2019年4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对对《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


【涨知识】一般应当经三次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当然也有例外,第三十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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