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年4月13日 来源:医药云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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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布通知,将进一步完善国家基药使用。要求将国家基药作为临床诊疗的首选药品,全省统一执行,不再增补;基药品种原则上不应纳入辅助用药重点监控目录;对国家基药使用占比考核进行精细化管理,实行单独核算;调整全省医保药品目录时,基药品种按规定程序优先纳入目录范围;并要求及时分步推进4+7集采,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优先采用过评基药、同通用名药品未过评品种采购价不得高于过评者。
规定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不得低于25%,三级乙等医院不得低于35%;二级甲等医院不得低于45%,二级乙等及以下医院不得低于50%。
今日(4月11日),四川省卫健委发布通知,将进一步完善国家基药制度。
完善采购配送机制
做好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坚持全省“一中心、一平台”的药品采购工作思路,由省级部门统一组织公立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推动药品价格合理下降。鼓励探索医联体内基本药物统一配备使用。鼓励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等地区试行基本药物统一配送。
加强采购配送监管和诚信记录,生产企业作为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合同,尤其要保障贫困、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因企业原因造成用药短缺的,追究涉事企业违约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及时列入失信记录。
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资金。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算货款;对拖延货款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全省统一执行不再增补,基药品种原则上不纳入辅助用药重点监控目录
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以诊疗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专家共识为依据,注重满足常见病、慢性病、应急抢救等主要临床需求,兼顾儿童等特殊人群和公共卫生防治用药需求,按照中西药并重原则,科学遴选出的药物品种,是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国家基本药物作为临床诊疗的首选药品。
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不再制定增补目录。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补充药物目录内的药品不再按基本药物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对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综合药品临床需求、药品标准变化和药品新上市情况等因素,及时做好本单位用药结构调整,合理配备基本药物,保障临床基本用药需求。
医疗卫生机构在确定本院基本用药目录时,原则上同通用名的药品应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剂型、规格,并优先选择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原则上不应纳入辅助用药重点监控目录。
医共体内探索建立统一药品采购目录
鼓励以市或县为单位,以基本药物目录为核心,建立辖区内统一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目录和特殊病种药品目录,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品种、剂型、规格,指导公立医疗机构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实现上下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协调联动。
同时,鼓励在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内,统筹开展药事管理,探索建立统一的药品采购目录和供应保障机制。牵头医院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上级医疗机构药师对下级医疗机构用药指导和帮扶作用,逐步实现药品供应和药学服务同质化。
鼓励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统筹开展信息化建设,实现处方前置审核,指导临床合理用药,规范药事管理。
基药使用药占比考核精细化管是,实行单独核算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使用占比考核进行精细化管理,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科学考核。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监管,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对基本药物使用考核比例实行动态管理,逐步提高基本药物使用比例。
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金额占药品总金额的比例要求如下: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不得低于25%,三级乙等医院不得低于35%;二级甲等医院不得低于45%,二级乙等及以下医院不得低于50%;
中西医结合医院(含中医医院)比照同级别综合医院下调5%,专科医院、民族医院均下调10%;
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不得低于55%,村卫生室不得低于65%。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全省医保动态调整,基药优先纳入医保
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有关规定,建立全省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调整全省医保药品目录时,对于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按规定程序优先纳入目录范围。
对于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抗艾滋病、结核病、寄生虫病等重大公共卫生防治的基本药物,加大政府投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
分步推进4+7集采,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及时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总结评估和政策完善,分步推进,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切实降低患者用药负担,让更多的群众受益。
将基本药物制度与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等有机结合,在制定和实施慢性病临床路径与分级诊疗过程中,保证药效前提下首选基本药物,最大程度减少患者药费支出,增强群众获得感。
优先采用过评基药、同通用名药品未过评品种采购价不得高于过评者
对纳入基本药物目录的仿制药,鼓励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价格适宜的基本药物。医疗机构采购同一通用名下的药品时,未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采购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