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立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监测信息发布制度

发布日期:2019年4月10日    来源: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阅读数: 276


日前,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出台了《关于做好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监测工作的通知》,建立辽宁省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监测信息发布制度。

《通知》要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重点围绕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药品采购、配送和药款结算等内容,建立健全辽宁省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监测网络,完善省、市、县三级实时监测、分级应对和上下联动的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建立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监测信息发布制度,探索完善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信息采集、汇总分析、分级应对、调查处理工作机制。

通过建立辽宁省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监测直报系统和信息监测点,从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社会舆情五个维度开展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监测,实行生产企业药品供应保障异常信息报告制度、配送企业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异常信息月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异常信息直报制度、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信息按季度采集分析制度,做好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舆情的研判和应对。

对于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上报的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异常信息,省医疗保障局每月针对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开展一次集中调查,按季发布《辽宁省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监测信息报告》,对于药品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异常信息及时预警,并依据相关规定对购销双方违约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通知》要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将医疗机构医药价格和药品采购工作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对于违反医疗服务价格以及发生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下采购、索要返点、“二次议价”、药房托管、不及时回款等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为的医疗机构,要采取综合措施及时纠正,严重的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要加强对药品采购、配送的全程监管,严格执行医药购销诚信不良记录制度、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和市场清退制度,对网下采购、不按照与医疗机构议定价格及时、足额供货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督促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取消该企业参与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资格,记入医药购销诚信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要积极探索,多措并举,通过协商调剂、市场撮合、邀请招标、联动调整、临时采购、定点生产等措施,确保药品临床需求。

全省5月1日起试运行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监测信息发布制度,7月1日起正式运行。

发布时间: 201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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