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税率下调,医药人如何开具发票?

发布日期:2019年4月2日    来源:医药云  阅读数: 201


4月1日起,增值税两档税率正式下调。税率调整前后,一般纳税人会存在许多开具发票的实务问题。应如何开具跨期销售业务发票?不少纳税人都还存在困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对调整后税率的启用时点进行了自动控制。


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4月1日零时前,只能选择调整前的税率(16%或10%)开具发票;4月1日零时后,才可以选择调整后的税率(13%或9%)开具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明确的原则,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了发票,在4月1日之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以及发票开具有误等情形的,或者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应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4月1日之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只能按照调整后的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一般纳税人4月1日之后取得的,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仍然可以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进行认证、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


在开具发票的过程中,选择税率时,应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标志。在税率调整前,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取得税法规定的销售收入发生纳税义务的,应按调整前的适用税率计算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并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以该税率开具发票;


在税率调整后即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取得税法规定的销售收入发生纳税义务的,应按新的适用税率计算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并申报缴纳增值税,以新税率开具发票。


实务中,原则上应以发票开具时适用的税率来确定发票上的开票税率及销项税额,但也有例外情形。例如,如果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经取得了销售收入,并进行了“未开发票收入”纳税申报,只是没有开具发票。


这种情形下,在4月1日以后,对于已申报无票收入部分所对应的业务,仍可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不过,有部分纳税人因客观原因,发生了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发票的业务,相应的销售额也没有作“未开具发票收入”纳税申报,但4月1日后需要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根据规定,允许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发票的,只能是税率调整前已发生纳税义务但未开具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此时,纳税人实际是延期缴纳了税款,在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后,对应的增值税税款需要加收滞纳金。


总而言之,4月1日以后,纳税人发生的跨4月1日销售业务,应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决定适用税率,再据此选择开具发票的税率,并计算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却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但还应满足相关条件,否则将面临滞纳金的问题。


此外,还要提醒企业,4月1日以后,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的是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跨期销售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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