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年4月2日 来源:医药云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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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州发布电子处方流转试点方案,首批试点医疗机构为福州市一医院、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院,由首批试点医疗机构推荐首批试点药店。患者凭流转处方,可自主确定在院外药店购药,药品费用由医保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
据悉,电子处方流转由试点定点医疗机构在福建省药品阳光采购目录中遴选,以慢性病患者长期口服用药为主,毒麻精放等特殊药品不在此列。
福州市医保局印发的该市电子处方流转试点工作方案,将建设全市统一的电子处方流转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店消费信息的三方共享。
患者凭医院流转处方和智能提示信息,可自主确定在院外药店购药,药品费用由医保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
目前,电子处方的获取渠道暂限定为实体公立医疗机构,患者凭社保卡、智能手机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医保定点门店进行身份识别和扫码取药。
条件成熟时,将探索建立处方共享平台和互联网诊疗、配送体系的“无缝”对接,健全完善安全可靠的患者在线核验身份机制,为患者就医购药、医保结算和上门配送提供全流程的线上服务。
部分处方药不纳入流转范围
据《福州日报》报道,福州市申请接入处方共享平台的公立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由市医保局审核确认。
首批试点医疗机构为福州市一医院、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院;首批试点药店由首批试点医疗机构推荐,在全市体量较大、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中遴选,并根据自愿申报原则受理申请。
电子处方流转由试点定点医疗机构在福建省药品阳光采购目录中遴选,以慢性病患者长期口服用药为主。
以下药品暂不纳入电子处方流转范围:麻醉、精神、医疗用毒性和放射性药品;注射剂(糖尿病患者自用胰岛素除外);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如: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复方地芬诺酯片、复方甘草片、肽类激素等。
院外购药操作流程
医生开具电子处方,经医院药房审方后,正式上传处方共享平台;医生告知患者可自主选择院外购药,患者通过手机、自助机等渠道查询可接受外流处方的药店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药品价格等信息。
手机查询,适用于能熟练掌握移动互联网应用的患者。患者在移动医疗应用门户(榕医通APP、医院微信公众号或医院APP)上绑定社保卡号、手机号后,可在线查询电子处方及在定点零售药店的智能匹配信息。
自助查询,适用于移动互联网应用能力偏弱的老年患者。患者在医院自助机上插卡操作,查询电子处方及在定点零售药店的智能匹配信息。
患者可自主确定院外购药
院外购药应严格落实患者自愿和知情选择,医师应加强医患沟通,不得诱导或指定患者在特定药店购药。试点医院应建立外购药品处方监控制度和投诉举报受理制度,每月开展外购药品处方点评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发现不合理用药及行风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
建立医院药房、驻店执业药师“双重审核”制度,确保用药安全,若经医保稽核发现存在不合理用药问题,医保经办机构有权对定点医药机构采取拒付措施。
电子处方流转试点阶段暂以到店取药为主,待药品监管部门出台配送管理实施办法后,鼓励连锁门店按管理规范提供上门配送服务。销售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由定点药店依法承担责任。
严格准入退出机制
药品作为特殊商品,电子处方流转过程中必须依法合规。要建立准入退出机制,处方共享平台接入机构若存在以下情形的,将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参与本项目资格,同时两年内不得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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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入医药机构拒绝开放电子处方流转涉及的信息数据,或拒执行受市医保局下达的监管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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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入医药机构存在违规统方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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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入医疗机构违法传输、修改电子处方信息数据的,或其医师诱导或指定患者在特定药店购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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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入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含旗下门店)因违规违法问题被终止医保服务协议的。
去年福州已开出全省首张可流转电子处方单
其实,早在2018年11月30日,福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就已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开展福州市电子处方流转试点工作的通知》,从2018年12月1日起,在全省率先允许门诊患者自主选择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当天上午10点左右,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孟超肝胆医院开出了全省第一张可流转电子处方单,并发送到电子处方流转共享平台。
据《新闻110》报道,首批试点定点零售药店为好药师大药房福州西洪路第二分店和国控大药房福州达道店。待时机成熟后,将逐步扩大到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品商店。
福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医保基金管理处副处长陈诚表示:“从医院来说,参保人员看完病以后还得排队取药,大医院的药房常常很拥挤。我们希望通过这个电子处方流转平台,能够减轻一些大医院药房的压力。从参保人员的角度来说,给他们多一个选择,可以选择药价比较低的药店或者离家近的药店购买药品,降低他们购药费用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