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药师“挂证”:撤销GSP证书,个人纳入“黑名单”

发布日期:2019年3月20日    来源:  阅读数: 134


3月19日,国家药监局发布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通过整治,将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的药品零售企业和从业人员,有效遏制“挂证”行为,形成严查重处的高压态势和强大威慑,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秩序和执业药师执业行为。

根据工作安排,此次整治分为自查整改和监督检查两个阶段。从即日起到4月30日为自查整改阶段,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自查,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主动进行整改。


所有注册执业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亦须一并开展自查,凡是存在“挂证”行为、不能在岗服务的执业药师,应立即改正或于2019年4月30日前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


有“挂证”行为药店将被撤销GSP证书,“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


监督检查阶段自2019年5月1日起,各省级局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 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 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

  • 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 凡检查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

通知还要求,对于查实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的,应通报当地医保管理等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形成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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