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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年1月17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阅读数:
133
内卫计监督字〔2019〕25号
发布时间:2019-02-01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二连浩特、满洲里市卫生计生局,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9〕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的要求抓好落实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抓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研究《通知》的各项要求,因地制宜提出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抓好工作部署,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切实加强公共场所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40号)要求,从2018年11月10日起我区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全面实施告知承诺制,各地要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和告知承诺参考模板的通知》(内卫计法制发〔2019〕5号)要求,认真部署,细化工作流程,优化监管措施,切实做好改革后公共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三、积极开展住宿场所卫生专项整治行动
各地要制定切实有效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在2019年1-3月期间组织开展住宿场所卫生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按照《通知》要求突出重点,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对于发现的突出问题要积极通报相关部门,加强部门协作,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于2019年4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联 系 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处程亮
联系电话:0471—6946273(兼传真)
201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