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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验收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年1月19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阅读数:
136
内卫计疾控字〔2019〕30号
发布时间:2019-02-02
呼和浩特市、兴安盟、赤峰市、乌海市卫生计生委:
根据《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基本标准要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自治区验收评审组,对呼和浩特市、兴安盟、赤峰市、乌海市卫生计生委上报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进行了综合考核验收,并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现将验收评审结果通知如下。
一、呼和浩特市妇幼保健院、兴安盟蒙医院、乌兰浩特市人民医院、乌兰浩特市妇幼保健院、突泉县人民医院、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医院、赤峰市安定医院、赤峰生殖健康专科医院、赤峰朝聚眼科医院、赤峰平民医院、赤峰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喀喇沁旗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乌海市海勃湾区中医院申请的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人员条件、建筑条件、仪器设备条件均符合《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和《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筛查实验室基本标准要求,现场检测结果正确,质量保证和控制体系相关文件齐全,具备艾滋病检测筛查能力,同意上述单位实验室开展艾滋病筛查检测工作。
二、呼和浩特市、兴安盟、赤峰市、乌海市卫生计生委要加强对通过筛查实验室验收单位的管理,要经常开展监督和检查,确保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通过艾滋病筛查实验室验收的单位,要加强实验室设备管理与维护,强化专业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检测能力与水平。
四、通过验收的筛查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国家HIV检测程序开展筛查检测工作,并接受国家和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年度质量考评,按要求上报相关筛查检测数据。同时要加强生物安全和个人防护工作。
2019年1月19日
抄送:内蒙古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