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年11月17日 来源:重庆药品交易所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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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会员:
根据重庆药品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重庆药品交易所药品入市价动态调整办法(修订)》(渝药交监管委发〔2014〕1号)规定,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药交所拟于近期启动药品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在交易平台上价格高于其自身在全国各省市有效交易价格均值的药品。不包含以下类别的药品
(一)低价药;
(二)执行国家谈判、定点生产、市场撮合等国家政策或政府有其他规定的药品;
(三)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含视同通过);
(四)基础输液(指葡萄糖注射液、氯化钠注射液、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复方氯化钠注射液,规格大于等于50ml)。
二、调整方式
按照《重庆药品交易所药品电子挂牌交易细则(试行修订版)》和《重庆药品交易所基本药物电子交易细则》《重庆药品交易所药品入市价动态调整办法(修订)》等规定进行价格动态调整。
三、时间安排
(一)价格公示时间。
2018年11月19日起陆续公示。
系统中将对各卖方会员公示拟调整的药品入市价及挂牌限价。各卖方会员可登录系统查看,并按照操作提示,进行价格确认和拟挂牌价设置操作。
操作方式:登录医药公信网首页>通过“公共交易平台”入口>输入账号密码进入系统。
点击“服务”> “药品管理”> “药品价格公示列表”>查询所公示的产品,若接受该品规挂牌限价,点击“接受”按钮,同时在“拟挂牌价”处输入新挂牌价,点击“确认”按钮,完成新挂牌价设置。
(二)价格生效时间。
公示期结束后,新调整入市价生效,生效时间另行通知
1. 入市价生效后,在公示期内已确认了价格并且已设置了拟挂牌价的产品,系统将按照卖方设置的拟挂牌价自动进行挂牌。
2. 卖方会员在价格公示期内未进行价格确认和拟挂牌价设置的,产品将自动“退市”。若需重新挂牌,卖方会员应在系统进行价格确认及产品挂牌上市的操作。
(三)价格申诉。
1. 申诉受理:接受会员现场申诉咨询和纸质申诉材料,价格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调整价格有疑问的会员,可以到交易所前台进行价格现场咨询(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也可递交申诉材料。
2.申诉处理:交易所集中处理价格申诉材料并反馈处理结果。
四、有关事项
(一)合同价格变动。新入市价生效后,电子采购合同有效期内,新挂牌价低于合同约定成交价的,合同成交价自动更新为新挂牌价。
(二)请各买方会员根据调价时间的安排,及时做好药品采购及相关调整工作,以免调价后因个别卖方未及时确认价格而影响临床用药。
(三)请各卖方会员按照调价时间安排,及时登录系统进行价格确认及上市操作,以免影响调价品种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