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示国家组织集中采购第九批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情况


发布日期:2024/6/3    来源: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阅读数: 43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组织第九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安排,现对山东省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情况予以公示。
 
  一、公示情况说明
 
  1.正常挂网:按要求进行价格联动或者自主价格调整,公示后无异议,继续正常挂网交易;
 
  2.过评不足三家药品:同品种药品已挂网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不足三家的,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其他仿制药品调整后的价格低于中选药品价格,公示后无异议,继续正常挂网交易;
 
  3.未过评药品价格高于中选药品价格:指同品种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不足三家的,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其他仿制药品调整后价格高于中选药品价格,公示后无异议,予以暂停交易;
 
  4.过评三家及以上,未过评药品:指同品种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三家(含)以上的,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公示后无异议,予以暂停交易。
 
  二、相关情况提醒
 
  1.国家组织集中采购第九批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情况梳理见附件,请相关企业认真核对相关信息。
 
  2.对“未过评药品价格高于中选药品价格”等公示信息,企业可在公示期内提出申诉,并按本次价格调整要求自行调整。价格调整操作路径:“山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管理子系统”)-“药品采购管理”-“挂网价格动态调整”,挂网价格修改提交后次日生效。
 
  三、公示时间
 
  2024年6月1日-5日。
 
  四、申投诉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登陆“招采管理子系统”,通过“药品交易结算”-“工作台”-“公示区”-“专项公示”-“国家组织集中采购第九批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公示”-“进入”找到相应药品,点击“发起申投诉”。
 
  企业在“药品采购管理-申投诉管理”中查看申投诉内容及回复,被投诉企业须在接到投诉3个工作日内回复,否则,视同认可投诉;投诉企业须在被投诉企业回复3个工作日内对回复做出是否接受的判断,否则,视同接受回复。
 
  企业提交的材料应真实有效,符合相关规定。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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