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关于做好替硝唑等药品省级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4/1    来源: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  阅读数: 38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替硝唑等药品省级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4号)有关要求,替硝唑等药品省级带量采购首年采购周期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签订三方合同
 
  请相关医疗机构使用CA证书登录新招采子系统,通过“药品交易-合同管理-新增合同”在对应的项目签订三方合同(具体操作指引可从“官网-会员服务-办事指南”下载)。
 
  二、其他事项
 
  (一)医疗机构发起三方合同后,相关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及时登录系统完成三方合同的签订。
 
  (二)在采购年度内,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含未报量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中选产品总使用量占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比例不低于70%。
 
  (三)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对配送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服务负主体责任,要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应。中选/入围企业应保证中选/入围药品配送覆盖全省所有参加药品采购的各类医疗机构。
 
  (四)自愿参加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约定采购量由供需双方协商供应。
 
  三、联系方式
 
  (一)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官网在线客服。
 
  (二)咨询电话:020-29195621,020-38036197(工作日:8:30-12:00  14:00-17:30)。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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