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做好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和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


发布日期:2024/3/20    来源: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阅读数: 16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相关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规范稳妥实施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和《中药配方颗粒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SD-YPDL2023-1)的有关要求,现就执行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和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结果
 
  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和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供应清单详见附件1、2。
 
  二、执行范围
 
  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各医疗机构)。
 
  三、执行时间
 
  自2024年3月25日零时起全省统一执行。
 
  四、采购周期
 
  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自中选执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自中选执行之日起至2026年3月24日。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
 
  五、医保支付配套政策
 
  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以中选品种的最高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同通用名同医保药品目录剂型下的其他注册规格药品按照规格差比价确定其医保支付标准。依据中选价格、挂网采购结果、实际挂网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的比较关系等因素实施不同类别品种医保支付政策。
 
  中选品种和供应品种、实际挂网价格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未中选品种,按现行政策和实际价格结算。实际挂网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未中选挂网品种,按实际价格结算,医保甲类药品,增加先行自付费用,先行自付比例为10%;医保乙类药品,在原先行自付比例基础上增加10%;高值管理药品在原先行自付比例基础上增加2%。未挂网和取消挂网的未中选品种,按医保支付标准结算,实际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以实际价格按规定支付;实际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以医保支付标准按规定支付,超出医保支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比照乙类先行自付费用由患者自付。具体集中带量采购分类、先行自付比例、医保支付标准等,按照《辽宁省医疗保障药品编码数据库》相关更新数据执行。
 
  按照《辽宁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将通过省级药监部门备案并挂网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其对应的中药饮片品种已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的,按医保乙类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先行自付比例全省统一暂按30%执行。
 
  六、确保药品供应
 
  相关中选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要按照采购协议供应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内若医疗机构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除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外,若中选品种出现日常供应不及时,不足量的情形,医疗机构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和购销合同约定,报请市医疗保障部门核准,经省医保部门同意后,按比例扣减约定采购量。同时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进行处理,因保障供应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无法履行协议的企业承担。
 
  采购过程中,若主供企业不能对医疗机构的订单及时做出响应,为保障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采购备供或第二备供药品。当主供企业被取消中选资格,按照既定启动程序依次以备供、第二备供企业替代原来的主供企业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若备供、第二备供企业也不能满足供应需求时,省医疗保障局及时启动增补供应企业的流程。
 
  七、规范采购行为
 
  医疗机构应合理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在采购周期内完成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以后,医疗机构应继续优先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采购使用非中选品种时,鼓励优先选择集采的备供产品。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将年度约定采购量按月均摊采购和使用,不得扎堆采购,要引导患者合理用药,不得采取单一采购中选药品,出现强制患者换药等问题,确保用药合理、供应有序。
 
  九、做好日常监管
 
  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积极跟进中选药品进院情况,5月底前要对本辖区医疗机构中选产品进院情况开展排查梳理,督促尚未完成进院采购的医疗机构尽快履行协议;要加强中选药品供应保障和日常监测,每月按时调度中选药品执行情况,包括中选药品采购进度、中选药品占同通用名药品采购量的比例及金额等指标数据,确保采购和供应监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中选备供产品、实际价格低于中选价格且达到与中选产品同等质量和疗效的非中选产品,不纳入非中选产品或可替代产品进行监测及提醒预警;要主动与医疗机构沟通和畅通反馈渠道,遇到供应出现的问题要积极协调解决,对于无法解决的要及早反馈至省级医疗保障部门。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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