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上海市冠脉球囊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29    来源:上海市阳光医药采购网  阅读数: 54

    各相关单位:
 
  根据2023年10月12日发布的《关于开展上海市冠脉球囊类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沪药事药械〔2023〕11号),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药事所”)依照规定的程序确定了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现将本市执行冠脉球囊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集中采购相关产品的使用工作
 
  1.本次相关产品信息已于2023年11月29日通过“医疗器械资证系统”发布,12月1日生效执行。请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自行下载,做好信息维护工作,并提前完成本次集中采购范围内产品的采购及发票验收。
 
  2.自本次中选结果执行日起12个月为一个采购周期。若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3.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本次集中采购中选产品,且采购使用量应不低于该产品上年度采购量的 80%。协议采购量完成后,鼓励医疗机构继续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4.本次集中采购范围内未中选产品原则上暂停采购,如医疗机构确有临床需求,可通过“医疗器械资证系统”下载填写《备案产品采购申请表》(由院长和党组织书记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按流程进行线上申请,审核通过后自主议价采购。市药事所将定期公布各医疗机构备案产品采购情况。
 
  二、加强集中采购中选产品的采购管理
 
  1.医疗机构应通过“阳光采购平台”采购中选产品,严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行为,并及时验收确认产品发票、向终端供货企业支付货款,回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使用耗材之日起的次月底。“阳光采购平台”将依据已验收确认的发票信息统计中选产品的采购量比例。
 
  2.医疗机构在本市冠脉球囊集中采购结果执行三个月后可通过“阳光采购平台”<集中采购—中选产品采购比例查询>模块对中选产品采购进度进行查询。中选产品采购量在冠脉球囊类集中采购范围内产品总采购量中的占比应不少于95%。必要时市药事所将对进度执行情况不理想的医疗机构进行提示或约谈。
 
  三、其他
 
  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上海市冠脉球囊集中采购相关文件,以及签订的购销协议规定执行。医疗机构在采购和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药事所反馈。
 
  四、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生效执行。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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