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关于开展中药配方颗粒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9/26    来源: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阅读数: 55

  
  各相关企业:
 
  根据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中药配方颗粒和青海省医疗机构院内中藏(蒙)药自制制剂挂网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现就我省中药配方颗粒申报挂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中药配方颗粒挂网目录
 
  二、申报方式
 
  1.申报企业登录“青海医保服务平台”上传相关资质材料进行用户注册认证工作。已在国家公共服务平台或其他省份医保服务平台注册的企业可直接登录平台进行角色认证。
 
  2.已获得国家医保药品编码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按照中药配方颗粒名称、规格等信息申报。未取得国家医保药品编码的产品,申报企业应尽快通过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网站申请国家医保药品标准编码,申请完成后进行申报。我中心定期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公示公布,符合规定的予以挂网。
 
  3.企业注册认证和信息维护前,请认真阅读中药配方颗粒申报挂网操作手册。
 
  三、价格要求
 
  1.申报企业应按照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申报挂网价格,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全国其他省(市、区)医疗机构实际交易的最低价,申报价格含配送费用及税费等其它所有费用,未在其他省(市、区)挂网或交易的由企业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申报青海省挂网价。
 
  2.生产企业实际交易的最低价发生变更,须在30日内通过平台申请变更。对未如实申报和未及时更新价格的企业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申报时间
 
  企业注册认证及信息维护时间:2023年9月26日至10月20日,10月20日17:00前完成注册认证及信息申报工作。
 
  五、联系方式
 
  1.企业注册认证技术咨询:15202588803
 
  2.业务咨询:0971-6115291、6145480
 
 
  2.中药配方颗粒产品申报挂网操作手册
 
  3.中药配方颗粒申报企业价格承诺函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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