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进一步推进中药饮片全面“阳光采购”有关事项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阅读数: 61

    各区医保局、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药品及中药饮片“阳光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价采发〔2021〕26号)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中药饮片“阳光采购”与医保结算联动工作。为确保本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医保中心将根据市药事所提供的采购数据,与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的医保结算数据实行采购结算联动。中药饮片结算数据在结算前2个月至结算后2个月(加当月共5个月)无“阳光平台”对应采购记录,相关费用医保基金不予结算;有对应采购记录,对于结算费用超过采购价格25%的,高出部分医保基金也不予结算。
 
  二、本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医坐堂门诊部除外)采购使用的中药饮片(含配方颗粒)和医疗机构以自动化外配、代煎等业务模式开展采配业务的,均应执行“阳光采购”,并纳入医保采购与结算联动范围。
 
  三、市药事所向市医保中心提供进行采购与结算联动的数据为订单发票已验收确认的采购数据,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完成中药饮片已配送订单的发票验收确认工作。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采购和结算数据上传规范的要求,确保中药饮片数据质量。在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好计价单位的转换工作,确保中药饮片采购发票含税单价及上传医保结算品种单价所涉及的计价单位与阳光平台中药饮片字典库对应编码的计价单位保持一致。
 
  四、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做好中药饮片的映射贯标工作。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1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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