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11/29    来源:上海市阳光医药采购网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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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药品生产企业:
	 
	  为做好自费药品挂网相关工作,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立
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医〔2016〕3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费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沪人社医〔2017〕263号)的要求,现就自费药品挂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信息公布
	 
	  2021年11月29日药品信息将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阳光平台)向医疗机构推送,2021年12月1日生效议价。药品信息公布后,请各药品生产企业核对药品信息,如有疑义及时向市药事所反馈。
	 
	  二、药品议价采购
	 
	  药品挂网采购价由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通过阳光平台议价产生,议价结果双方确认后方可采购。议价结果不得高于同企业同品种五省市最低采购价;无五省市采购价格的,原则上议价结果不得高于同企业同品种十省市最低采购价。
	 
	  三、外省市采购价格更新
	 
	  外省市采购价格如有更新,企业应在新的采购价格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在阳光平台内更新采购价格,经市药事所审核通过后生效。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