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胰岛素专项)(GY-YD2021-3)》的公告国联采字〔2021〕3号


发布日期:2021/11/6    来源: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  阅读数: 74

  

各药品相关企业: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精神,全面实行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为做好第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工作,自2021年116日起,联合采购办公室开展胰岛素专项药品信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要求

属于本次药品集中采购范围(详见附件)并于2021年11月14日(含)前获得国内有效注册批件的上市药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标准,并按有关部门要求生产

二、企业要求

满足上述药品要求的相关企业,包括国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代理人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企业信用等方面达到本次集中采购要求的,均可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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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内容

1、国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代理人的证明材料(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授权书等)。

2、符合药品要求的证明材料(包括药品注册批件、补充注册批件、说明书等)。

3、产能说明等。

四、注意事项

1、填报方式:请满足填报要求的企业登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pub.smpaa.cn/xxsj/)进行企业信息填报提交与本次胰岛素集中采购相关的资质文件,待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品种信息”和“产能信息”维护。

2、审核通过的药品信息经企业确认将生成《申报信息一览表》,作为第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的申报依据,请正确填写相关信息。具体要求以采购文件规定为准。

3、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综合服务平台于2021年11月24日24时关闭,届时将不再受理信息维护。

4、联系方式:021-31773244、31773255、31773266

(服务时间8:30-11:30, 13:30-16:30,节假日除外)


特此通知。



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

20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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