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对未按时提交信用承诺企业处理意见


发布日期:2021/6/3    来源: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阅读数: 83

  
  各相关药品、医用耗材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9号)等文件,经研究,对截至2021年5月31日仍未按要求提交信用承诺的医药企业进行如下处理,现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6月1日起,对未提交信用承诺,且自2020年1月1日起在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无交易记录的企业采购平台账号进行注销,并停止其所有产品的在线交易,具体企业见附件;
 
  二、对未提交信用承诺,但自2020年1月1日起在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有交易记录的企业采购平台账号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内暂停其相关产品的在线交易,企业可继续提交承诺函,过渡期至2021年6月30日,过渡期内企业仍未提交承诺函的,自2021年7月1日起,注销其平台帐号,具体企业及产品见附件;
 
  三、重新注册平台账号或恢复产品在线交易的企业,需提供未按时提交信用承诺的情况说明、信用承诺书及平台账号注册等所需材料,在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办理。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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