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立医疗机构自行采购产品情况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1/4/10    来源: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阅读数: 102

  
  根据《浙江省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浙医保发〔2020〕14号)要求,我中心对截至2021年2月28日省药械采购平台中公立医疗机构自行采购产品相关情况(详见附件1)进行了梳理汇总,现予以公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自行采购产品相关情况定期公示,原则上每半年为一个周期。
 
  二、医疗机构已提交采购申请但未采购的(包含配送企业未挂牌)(详见附件2),2021年4月16日将从自行采购目录中剔除,后续医疗机构有需求的可重新申请。
 
  三、医疗机构按原有规定采购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不需要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号码:0571-86409036
 
  邮箱:zjyxcgzx@163.com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江南巷2号(下城区健康服务产业园三号楼)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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