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采购部分第三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安徽)相关未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药品


发布日期:2021/4/8    来源: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阅读数: 91

  
  各有关药品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和安徽省医保局等9部门《安徽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皖医保发〔2019〕55)号等文件要求,与中选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药品集中采购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现对部分未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暂停挂网采购(详见附件),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1年4月6日-8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递交书面材料至省药采中心咨询室610。
 
  相关企业药品如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可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关于开展第三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安徽)相关药品联动降价工作的通知》要求申请联动降价,价格符合要求后予以恢复挂网采购。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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