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医药企业上传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21/3/17    来源:上海市阳光医药采购网  阅读数: 95

  

  各医药企业:

 
  根据《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关于本市建立和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沪药事〔2020〕31号)工作要求,医药企业(含配送企业,下同)应在“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药品)”或“医疗器械资证系统(器械)”签署并上传书面《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以下简称“《信用承诺书》”)。
 
  截止3月10日,仍有2068家医药企业和3896家配送企业未按要求上传《信用承诺书》(名单详见附件)。请未上传的医药企业高度重视,于3月31日前完成《信用承诺书》上传工作。对于逾期未提交的企业,自4月1日起阳光平台将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标或挂网申请;自6月1日起,其已中标或挂网的产品,如有其他企业保障供应或有替代品满足临床需要的,将做撤网处理。
 
  如有疑问,请致电021-31773244、31773255、31773266咨询。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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