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联动(2021年第一批)


发布日期:2021/1/16    来源: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阅读数: 112

  
  各相关单位:
 
  根据有关规定,现开展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联动(2021年第一批),通知如下。
 
  一、联动依据
 
  根据《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鲁医保发〔2019〕66号)和《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联动实施方案》(鲁公资交〔2019〕37号)。
 
  二、联动范围
 
  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在外省产生新的挂网或中标低价的药品,对国家和我省已有明确规定不需进行价格联动的药品(如国家谈判、国家组织带量采购、基础输液等)除外。
 
  三、联动规则
 
  (一)药品挂网价格联动本产品在国家开展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2015年分类采购)以来产生的省级最低中标或挂网限价,由企业承诺最低价申报。
 
  (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等产品,按照过评后产生的省级最低中标或挂网价格联动。
 
  (三)同一企业产品应符合合理的比价关系。附件1差比价计算示例。
 
  四、申报路径
 
  (一)已挂网“药品列表”内药品,如外省产生新的更低省级中标(挂网)价格的,相关企业应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交易平台”-“药品基础库”-“供货信息”-“药品信息”-“降价”自主修改产品包装价格,价格信息一经修改,即时生效。
 
  (二)已挂网“备选药品列表”内药品,企业自主登录“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交易平台”-“药品交易库”-“价格联动管理”-“上报联动价格”自主申报最低中标或挂网产品包装价格。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价格联动时先阅知并签署《信用承诺书》。
 
  (二)2020年11月4日价格联动公示后被质疑产品,企业根据价格联动的通知,重新申报符合要求的全国最低中标或挂网价格。
 
  (三)部分原投诉申诉遗留问题产品外省回函情况对外公布(详见附件2),企业须参照申报或质疑。已标识“不符合或无交易”的省份请勿申报或质疑。
 
  (四)国家和省级集中带量采购目录产品另行处理。
 
  (五)对于有省级最低中标或挂网价,但不承诺、不接受联动省级最低中标或挂网价的,撤网后,两年内不得重新挂网。
 
  (六)经查实提交虚假价格信息的,省平台将予以撤网,两年内不得重新挂网,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申报时间
 
  2021年1月15日-19日。
 
  七、公示质疑
 
  申报结束后,自动转入公示阶段,公示期3个工作日。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登录“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价格联动公示”-对相应产品点击“质疑”,提交证明材料。质疑内容反馈被质疑企业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澄清,否则,就视同认可质疑。企业提交的质疑与澄清材料须符合相关规定,否则,将纳入信用信息记录。
 
  八、直接挂网
 
  公示期结束,无质疑产品直接挂网。
 
  附件1差比价计算示例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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