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青海省公立医疗机构输液器带量采购综合评分标准解读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7/4    来源: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阅读数: 91

  各相关企业:

根据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关于公布<青海省公立医疗机构输液器带量采购综合评分标准解读>的函》,现对输液器带量采购综合评分标准部分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企业报价

申报企业的报价不得高于现行全国最低采购价(包括外省已执行的带量采购价格),报价为0或未报价的视为自动放弃,高于全国最低采购价的视为无效投标。

二、企业规模(注册资金)

以申报企业2019年财务报表里的实缴资金为评分依据(人民币)。

三、生产工艺

申报企业需提供省级及以上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空气质量洁净度监测报告的清晰复印件。

四、产品认证

申报企业需提供获得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认证的证书清晰复印件,提供的申报企业得10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五、质量检测报告

申报企业需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全性能监测报告(产品注册时的检测报告),且报告内容主要技术指标满足采购需求(注册证有效期内)。

六、产品质量可靠性

以2018年以来国家级及省级医疗器械质量公告等为依据(指国家及省级药监部门明确生产环节抽检产品不合格情况),生产企业抽检记录有一次检验不合格,不得分。

七、企业异常名录信息

企业在全国均无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企业相关记录,得5分。2018年以来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一次异常名录的,该生产企业所有品种得0分。2018年以来企业在青海省列入企业异常名录的,该生产企业所有品种取消申报资格

八、保障供应

由省药品采购中心汇总统计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企业在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申报产品的配送率。

九、本地化服务

申报企业需提供在青海省售后服务人员≥2人近6个月内缴纳社保证明,并提供开展伴随服务的现场照片、服务内容、签到册等证明材料;若社保是在外省缴纳,需提供我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含二级)提供申报企业服务人员给医院提供伴随服务的人员名单和相关伴随服务的现场照片、服务内容、签到册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由医院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若医院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相关人员移交当地纪检部门进行严肃追责,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记入企业不诚信记录,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申报资格。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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