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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采〔2020〕37号
依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9〕65号)及国家医保局 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73号)要求,依据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现对个别药品以现行全国最低价下调“企业自主降价限价”(详见下表),请各医疗机构及时下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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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