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器械挂网议价外省市价格填报等有关事项的工作提示(2020-1)


发布日期:2020/4/6    来源: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阅读数: 95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精神,按照市药事所《关于开展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公开议价工作的通知》(沪药事〔2017〕58号)和《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医疗器械挂网议价规则的通知》(沪药事〔2020〕1号)要求,现就医疗器械外省市价格填报等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医疗器械外省市价格填报

1.生产(总代)企业提交外省市价格证明材料时,须提供15省市有效、清晰的医药采购平台操作界面截图、或医药招标采购部门官网中标结果公告截图、或带有医药招标采购部门落款及公章的中标通知书截图等证明文件(包含价格信息)以佐证填报价格。

2.生产(总代)企业需调整各外省市价格信息中最低价格时,须按照实际情况在议价系统中上传对应省市医药招标采购部门的调价说明或撤标说明等,由市药事所审核通过后生效。

3.阳光平台上已挂网医疗器械议价红线首次调整更新时间为2020年4月15日。原议价结果高于红线的,医疗机构需在45天内与终端供货企业重新议价。如45天内未重新议价,将暂停其编码在该医疗机构的采购资格,直至按规定议定采购价后方可采购。

4.生产(总代)企业在阳光平台上维护产品外省市价格中发生瞒报、错报、漏报等情形,市药事所将在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医疗器械统编编码拆分

1.原统编编码对应多个国家医用耗材分类标准的,可以申请拆分。

2.拆分前原统编编码自新统编编码发布生效之日起45天后自动失效,相关医疗机构、企业须在此期间内完成原统编编码产品的采购、验收等工作。

3.拆分后的新统编编码需重新议价,原统编编码的议价价格将作为“黄线”提醒。

4.原统编编码与拆分生成的新统编编码的关联关系,可通过医用耗材“信息查询”模块进行查询。

5.符合拆分条件的,可于4月15日后通过医用耗材“信息变更”模块进行申请,具体操作流程请参照“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医疗器械)--医疗器械资证系统”登陆页面右上角的《用户使用手册(器械申报企业分册)》。

三、申请更换意向采购医疗机构

对于产品基础信息已通过审核的生产(总代)企业,如需更换意向采购医疗机构,可以在产品基础信息通过审核三个月后提出申请。具体流程可参照“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医疗器械)——医疗器械资证系统”登陆页面右上角的《用户使用手册(器械申报企业分册)》。

特此提示。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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