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本市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的工作提示


发布日期:2020/3/30    来源: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阅读数: 107

  各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关于公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按照《关于本市做好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价采〔2020〕23号)的相关要求,现对本市未中选药品使用工作做如下提示:

    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本市未中选原研药及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企业主动降价至本市中选价以下的(含中选价),将不作为“价高药”,提高个人自负比例。

    已在本市挂网销售的未中选原研药及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生产企业如自愿将本市采购价调整至同品种中选价(含)以下的,请于2020年4月1日前提交价格承诺函(格式自拟),逾期不再受理。

    特此提示。

    受理窗口:社会服务科

    受理时间:8:30-11:30,13:30-16: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1-31773265、31773278

    传         真:021-31773270

    邮         箱:chuyipeng@smpaa.cn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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