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浙江)非中选产品价格联动工作的提醒


发布日期:2020/3/26    来源: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阅读数: 118

  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九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浙江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2019〕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主动申请。在线交易的非中选产品(含其他省中选而浙江省非中选产品),若在外省产生了新的全国最低价,生产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将全国最低价信息以书面形式主动申报,下调我省在线交易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鼓励非中选企业主动降价。

        二、资料递交方式。通过邮寄的方式或通过数字证书(CA)登录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企业材料网上申报”系统,上传递交至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无需现场递交。

        三、其他。联系方式:药品采购科,联系电话:0571-86401737;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江南巷2号(下城区健康服务产业园三号楼),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药品采购科,邮政编码:310020。

        特此提醒。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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