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药品纳入备案采购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3/18    来源: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   阅读数: 80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药品采购工作,确保医疗机构及时采购临床所需药品,经主管部门同意,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药品纳入备案采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方式
    备案产品按无入市价纳入备案采购,以全国最低中标(挂网)价格(含广州、深圳平台价格,下同)和同类药品的成交价作为参考价,供医疗机构议价时参考。
    二、申报要求
    (一)省平台已生效的产品,请相关企业通过交易系统申投诉功能提交挂网申请(格式自拟,且每页加盖公章),申请内容须申报全国最低中标(挂网)价格,并附带所申报价格真实性和保证供货的承诺函;
    (二)此前未在省平台报名或未生效的产品,请相关企业按照本中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交易业务办理方式调整的通知》进行新报名操作,并按上述(一)项要求提交挂网申请;
    (三)相关产品报名生效后,请尽快维护产品配送关系,满足全省配送要求后予以挂网议价交易。
    三、其他要求
    (一)疫情结束后,该部分品种视情况予以调整;
    (二)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求,参考产品全国最低价和同类产品价格等情况,通过省平台备案采购系统与企业进行议价采购;
    (三)生产企业是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负责人,各相关生产企业应积极响应医疗机构发起的议价和合同签订等工作,组织做好货源调配和配送工作,保障医疗机构用药需求,对价格和供应情况异常的,将上报主管部门。
    (四)三方签订合同后,各相关生产企业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保障临床用药,如出现不供货或不及时供货的,将停止交易并上报主管部门;
    (五)企业递交的材料和价格须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虚报价格的,一经查实,将停止交易并上报主管部门。
    四、联系方式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官网在线客服;
    咨询电话:020-38036183、020-38036197(工作时间8:30-12:00  14:00-17:3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华侨新村光明路28号3A楼。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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