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市“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采购协议到期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3/6    来源: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阅读数: 121

  
沪药事药品〔2020〕22号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要求,鼓励和支持中选企业继续参与,根据《关于公布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及《关于公布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结合实际做好本市“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执行期满的衔接工作,现就本市中选药品采购协议到期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续签规则

(一)“4+7”试点及联盟地区均中选药品,中选企业同意将本市中选价调整至该企业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价格的,采购周期延长1年。

(二)“4+7”试点中选但联盟地区未中选药品,中选企业同意将本市中选价调整至联盟地区该品种平均中选价的,采购周期延长1年。

(三)“4+7”试点中选企业不接受上述(一)(二)规则的,由市药事所询价联盟地区中选品种中本市前两年采购量大的企业,作为本市的新中选企业,中选价为新中选企业的联盟地区中选价,采购周期为1年。

(四)竞争较为充分(符合申报资格要求超过(含)3家)的品种,符合上述(一)(二)(三)规则的中选企业同意将本市中选价调整至该品种联盟地区最低中选价的,采购周期延长为2年。

二、采购周期与采购协议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该品种(指通用名和剂型)60%采购量。

三、其他说明

“4+7”试点25个品种本市所有符合申报资格的药品,如同意调整本市采购价至本市续签品种中选价(含)以下的,对应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完成后,其不再纳入阳光平台1:1采购限制。

四、时间安排

以上事项涉及的相关企业,在收到市药事所《关于本市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询价函》(另行发放)后,填写《回执单》并加盖企业公章,于2020年3月13日(周五)前反馈至市药事所。采购协议续签时间另行通知。

受理窗口:社会服务科

受理时间:8:30-11:30,13:30-16: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1-31773265、31773278

传    真:021-31773270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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