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2/13 来源: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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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积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止交叉感染,切实保障群众健康安全,结合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际,现就浙江省药品基础库信息新增和维护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资料递交方式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中调入范围1涉及的产品和企业,尚未在我省药品基础库的,相关企业按照《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基础数据库资料申报办理流程及具体要求》,准备相应的资料,无需现场递交,可通过邮寄的方式递交至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调入范围1之外其他的企业及其产品,后续将会另行安排时间递交材料,务请企业知悉。
二、及时维护和澄清
邮寄资料后,应定期登录药品基础库查看、维护和澄清本企业及产品的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有效和准确。资质不合格的,应进行网上澄清,并及时查看澄清结果,确保企业及产品药品基础库资质合格。
三、其他事项
1.首次提交资料的企业,我中心将在收取资料后将企业账号及初始密码告知企业被授权人,请保持手机畅通并注意接听电话。
2.请在邮寄资料后留存相关单据,以备后期查询。确有特殊需要到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现场递交资料的,请做好个人防护(在公共场所务请正确佩戴口罩等),并按照窗口指引和工作人员引导进行办理。
3.联系方式:药品采购科,联系电话:0571-86401737;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江南巷2号(下城区健康服务产业园三号楼),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药品采购科,邮政编码:310020。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