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调部分药品采购价格(第十八批) 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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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药采中心字﹝2020﹞3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企业诉求,现将齐鲁制药(海南)有限公司生产的0.25g*10片的吉非替尼片等8个药品价格予以调整。各医疗机构须在价格调整后按照原议价方式开展议价和采购工作,相关生产(经营)企业须按照调整后的价格进行议价和销售。
调整后价格自2020年1月13日起执行。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471-4930630
附件:1.部分抗癌药品价格调整列表.xlsx
2.其他药品价格调整列表.xlsx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20年1月7日
编辑: 张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