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我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 销售药品分类采购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    来源: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阅读数: 95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药集采发〔2019〕2号)要求,按照市医保局工作部署,现就执行我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销售药品分类采购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全市各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是药品采购的主体,负责本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执行药品采购规范,确保采购药品均通过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完成。

二、网上采购范围

药品网上采购范围以满足治疗用药需求为主,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所有药品均纳入药品网上采购。

三、执行时间

本次我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销售药品分类采购政策,网上采购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零时。

2015年度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同时废止。

四、执行药品分类采购

(一)限定价挂网采购

对于国家谈判采购、国家定点生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等涉及的药品,和我市带量采购涉及的药品执行限定价挂网采购,以国家和我市带量采购相关要求作为限定价格,医药机构按不高于限定价格的要求在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二)短缺药品采购

对于国家和我市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允许企业在采购平台上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

(三)基准价挂网采购

经确认基准价格的药品列为我市基准价挂网采购品种。医药机构按不高于基准价格的要求在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对于动态调整周期内,企业在采购平台自主申报新的最低采购价格,我中心及时调整相应药品基准价格,做好药品价格信息库维护。

(四)监控挂网采购

对于无法确认基准价格的药品,列入监控挂网采购药品范围。医药机构结合采购数量、回款时间等条件,与药品生产企业议定价格,在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在药品价格信息库更新,开放新一轮基准价格确认过程中,确认基准价格的监控挂网采购品种纳入基准价挂网采购。

五、工作要求

(一)各定点医药机构要高度重视药品网上采购工作,严禁线下采购。对于尚未纳入采购平台的定点医药机构,要按照全市整体部署安排,及时接入采购平台,开展网上采购工作。

(二)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做好分类采购工作,切实保障患者用药需求。

(三)各相关药品企业应做好药品供应保障,维护价格稳定。如需进一步下调天津供应价格请及时递交相关材料。

(四)为方便议价双方尽快完成相关药品的采购价格调整,我中心已于12月31日完成药品网上议价功能完善工作,对限定价挂网采购及基准价挂网采购的药品,如医疗机构拟按照限定价格或基准价格采购,完成议价发起操作即视同议价成功,中心将定时同步相关价格信息至药品网上采购系统。原先已议价成功的药品,无需重新议价。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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