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11/27 来源: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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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采〔2019〕101号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由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现将相关药品统一调整为“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并根据企业自主申请下调相关药品的“企业自主降价限价”(详见下表),请各医疗机构及时下调价格。
特此公告!
2019年11月25日
http://www.ahyycg.cn/userfiles/20191125.jpg(如若看图不清,看此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