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参与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资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15    来源: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阅读数: 84

  相关企业、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规范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19〕63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梳理,按照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对于在我省挂网采购的同品种药品(以规格计)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过评)已达到3家以上的相关药品(按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视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纳入统计范围),现做出如下处理:

一、已在我省挂网采购的过评药品和作为参比制剂的药品继续挂网采购。

二、已在我省挂网采购的未过评药品(附表1),暂停挂网采购资格。

三、未在我省挂网采购的未过评药品,暂不纳入我省药品集中采购范围。已入库未挂网采购药品、已参与2019年度动态调整和2019年增补挂网采购的药品(附表2),暂不允许参与后续工作。

附表:

1. 暂停挂网采购资格的未过评药品

https://ypzb2015.lnypcg.com.cn/UploadFile/20191014_150951_6584.xlsx

2. 未过评的已入库未挂网采购药品、已参与2019年度动态调整和2019年增补挂网采购的药品
https://ypzb2015.lnypcg.com.cn/UploadFile/20191014_151013_7141.xlsx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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