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器械“阳光采购”等有关事项的工作提示(2019-2)


发布日期:2019/9/3    来源: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阅读数: 93

  各有关医疗机构、生产(总代)企业及终端供货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关于开展医保药品、医用耗材产品信息维护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20号)和《关于开展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公开议价工作的通知》(沪药事〔2017〕58号)要求,为配合国家医疗保障医用耗材统一分类,统一编码,进一步推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及议价工作的开展,完善管理功能,提升服务水平,解决医疗机构及企业在操作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1、对于高价标识产品降价,生产(总代)企业可在9月24日前向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提交承诺函。承诺函应包含但可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医用耗材对应医保编码、注册证号、品名、规格型号、计价单位、生产企业。

②承诺价须注明提供给上海地区定点医疗机构的最高(拟)进货价。

③落款须写清承诺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承诺日期。

④承诺函须加盖承诺单位公章。

由代理商做出承诺的,代理商须提供授权代理书。

承诺函递交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武定路1102号3楼。

如承诺价格低于本市原物价部门公布同类产品最高价格的110%,市医保中心将在收到承诺函3-5个工作日内告知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取消高价标志。9月24日之后,市医保中心将不再接收承诺函。请各有关单位抓紧办理。

2、生产(总代)企业要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医用耗材统一分类,统一编码规则要求,务必于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2019年6月30日(含)以前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单独收费医用耗材的信息维护工作,凡是没有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分类标准进行产品信息维护并取得统一编码的,将影响该产品在阳光平台上的挂网及招采资格。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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