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国家4+7试点工作监测任务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19/7/27    来源:西安市医保局  阅读数: 117

  各药品流通企业及各公立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试点办要求,从8月份起,中选药品相关监测数据报送的渠道和方式有所调整,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监测方案》中要求各药品流通企业及各公立医疗机构上报的相关数据(主要涉及2—2、2—4、2—5表),从8月2日起直接通过“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简称省采购平台)填写上报。

二、填报方法请参阅《4+7药品调查操作手册》(见附件,可在省采购平台上下载电子版);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操作手册载明的登录路径、数据内容、具体要求等填报,确保数据准确、有效。

三、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务必每月2日前按时填报数据,以保证国家试点办及时从平台上抓取、汇总西安地区中选药品的相关监测数据。     

附件:4+7药品数据调查操作手册http://www.sxsyxcg.com/userfiles/20190726042807/201907/%E8%8D%AF%E5%93%81%E6%95%B0%E6%8D%AE%E8%B0%83%E6%9F%A5%E8%A1%A8%E6%93%8D%E4%BD%9C%E6%89%8B%E5%86%8C.doc

西安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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