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抗癌药品议价的执行通知


发布日期:2019/7/12    来源: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阅读数: 114

  
沪药事药品〔2019〕44号

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关于本市抗癌药品议价工作的通知》(沪药事药品〔2019〕18号)的要求,对涉及的抗癌药品执行议价工作通知如下:

属于“全面实施药品挂网公开议价采购”范围内的抗癌药品(紧缺药除外),自2019年7月15日起,需按抗癌药品议价规则进行议价采购,对部分触及红线的药品,医疗机构应在45天内与生产企业重新议价,未完成议价的药品将无法在阳光平台继续采购。

未填报外省市价格的药品,自2019年7月15日起,暂停该药品议价采购资格。如需恢复议价采购资格,生产企业应在询价议价系统内填报外省市价格,待审核通过后启用。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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