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药品耗材统一采购与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6/26    来源: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阅读数: 75

  各相关医共体牵头及成员单位、配送企业:

       根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县域医共体药品耗材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发函〔2019〕13号)等文件精神,为更好地服务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以下简称“医共体”)药品耗材统一采购与支付等工作,经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相关职能处室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共体牵头单位药品耗材统一采购工作

       2019年7月1日起,医共体单位(详见附件,具体由省卫生健康委职能处室提供)开始执行药品耗材统一采购、统一支付等工作。医共体牵头单位在省药械采购平台账号的采购权限保持不变,同时应负责其成员单位的统一采购与支付等工作,包括对医共体内采购订单进行相应的管理。

       二、医共体成员单位工作

       1.停止成员单位采购账号的采购权限

    2019年7月1日起,停止医共体成员单位采购账号的采购权限(包括备案采购),如与采购平台有接口对接的则停止该接口的传输。同时,将调整监管系统数据内容,成员单位的信息将不再予单独统计与显示。

       2.完成原有采购订单的支付

       为逐步过渡,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间,成员单位2019年6月30日(含)之前发送的订单仍可以进行收货、支付等操作。

       3.停止成员单位采购账号收货、支付权限

       2019年12月1日起,停止成员单位的收货、支付权限。届时,将根据成员单位的账号与牵头单位进行关联映射,迁移未完成的支付订单。

       三、其他事项

       1.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安排专人负责,落实相关工作。

       2.医共体应以牵头单位为主导,加快与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工作。


       附件:59个县(市、区)医共体单位名单.pdf/uploads1/cpimg/file/20181109/20181115/q11.pdf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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