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5/25 来源: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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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医疗保障局文件
辽医保发〔2019〕11号
关于终止执行《辽宁省物价局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出台后,原辽宁省物价局分别于2014年6月30日下发了《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4]57号),共公布了两批辽宁省物价局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
经研究决定,终止执行《辽宁省物价局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第一批)》和《辽宁省物价局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第二批)》,原文件自行废止。上述清单内参与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药品从《辽宁省集中采购药品目录》“常和低价药品采购清单”移至“暂不列入招标采购药品清单”。
附件:
1.辽宁省物价局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第一批)
2.辽宁省物价局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第二批)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24日
https://ypzb2015.lnypcg.com.cn/UploadFile/20190524_142222_309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