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申请挂网公开议价药品”有关事项的工作提示(1)


发布日期:2019/5/24    来源: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阅读数: 93

  各药品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全面议价新申请药品挂网公开议价采购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公开透明原则,经研究决定,市药事所将对以下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具体内容如下:

1、按照本市3家三级/5家二级/10家一级公立医疗机构申请采购通道申报的药品,如提供虚假医疗机构申请文件的,自不良行为确认之日起两年内,暂停该企业涉事药品(同药品名称下所有剂型及规格包装,以医保药品目录对应序号的药品为准)的申报/挂网资格。

2、按照十五省市中有10个(含)以上省市采购价通道申报的药品:如公示期间的不实外省市价格信息,影响申请结果和其他经认定的不良行为的药品,暂停申报资格。待符合条件后予以重新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恢复申报资格。

3、公布执行后发现错报、漏报外省市价格的药品:

①公示期间的不实外省市价格信息,影响申请结果和其他经认定的不良行为的药品,暂停挂网资格。待符合条件后予以重新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恢复挂网资格。

②在公布执行后,未及时准确更新外省市价格的,按《关于全面实施药品挂网公开议价采购的通知》(沪药事〔2018〕51号)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联系部门:社会服务科

联系电话:021-31773244,31773255,31773266。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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