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和配备使用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5/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阅读数: 110

  

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和配备使用政策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
桂医保规[2019]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和配备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局),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保障分级诊疗用药衔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5年版)的通知》(桂卫发[2015]39号)、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卫药政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各配备使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药品采购省际价格联动机制
  为进一步控制药品价格不合理增长,降低虚高药品价格,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对2015年广西新一轮药品招标采购入围产品目录内的品种实施省际价格联动。
  以生产企业提供并承诺确认的全国最低价格3省(指采取双信封公开招标采购药品的省、区、市,少于3省、区、市的取实际数)公布执行的有效药品入围价平均值作为价格联动基准,实施上下联动。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确定联动价格并确认进入价格联动范围的药品(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在自治区药品采购平台上公布。由生产企业在采购平台上选择确认或申请退出,申请退出的药品在本采购周期内不能进入挂网或备案销售,医疗卫生机构在本周期内不能采购该药品(低价药品和短缺药品清单目录内的药品除处)。价格联动调整原则上每年度实施一次。入围品种实施价格联动后,医疗卫生机构不允许进行二次议价。
  本采购周期内,招标品种自2016年12月1日入围以来至2018年8月31日止,在我区没有交易记录的品种,取消其入围资格。
  为确保药品供应,对于被取消其入围资格以及上述价格联动申请退出的入围品种,由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依据商务标评审的同评审单元药品其他生产企业提供并承诺的全国最低3省平均价,从低到高顺序替补入围品种。
  自治区实施价格联动后,以市为单位实施带量采购的设区市,应按价格就低的原则确定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采购价格。
  二、改革并完善直接挂网药品(含低价药品)采购机制
  为实现我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销售价格“同城同价”,以市为单位拟订议价工作方案,组织专家通过自治区药械采购平台进行网上议价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区直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属地议价。
http://gxyxcg.gxzf.gov.cn/upload/201904/29/2019042917015556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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