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监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4/18    来源: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阅读数: 120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精神,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监测方案》要求及本市工作安排,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据报送主体

中选药品的委托配送企业负责报送流通环节数据。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报送药品使用和费用数据。

二、数据报送时限

数据统计截至每月25日,各数据报送责任单位、部门于每月底将数据上报至指定邮箱(jirui@smpaa.cn)。

三、数据报送质量

各数据报送主体单位应当按照国办发〔2019〕2号文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上报信息,确保信息质量。

 

附件:1、医疗机构监测表及情况说明/uploads1/cpimg/file/20181109/20181115/file6007.rar

2、流通企业监测表及情况说明/uploads1/cpimg/file/20181109/20181115/file6008.rar

联系人:吉蕊   23110277/18916878563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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