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3/30 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中心 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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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中心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文件
津结算中心发〔2019〕1号文
市医保基金结算中心市医保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执行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药品医保支付信息调整的通知
各定点医药机构、各医药企业、各区医保分中心、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品种采购和支付信息调整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19]6号)和《市医保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津结算中心发〔2019〕1号)文件要求,依据市医药采购中心提供的价格调整结果针对本次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涉及的药品进行医保支付信息调整暨第二期信息维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新增16个集中采购中选品规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范围,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其药品备注(限定支付范围)、增付比例、门诊特定疾病用药范围等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原已纳入我市医保支付范围的国家试点中选品种29个品规药品,将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三)原已纳入我市医保支付范围的符合国家试点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其他未中选药品,包括包装、规格符合差比价规则的共计122个品规药品,以在本市价格调整工作中的结果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如高于该药品原医保支付标准本次不做调整。对于调整后高于中选品种价格的药品,在原有支付政策基础上个人增付10%。
(四)原已纳入我市医保支付范围的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有256个品规药品,以在本市价格调整工作中的结果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医保支付标准低于中选品种价格的不作调整,未完成降价申请的药品,本次不予认定医保支付标准。
二、执行时间
本次医保支付信息调整生效日期为2019年4月1日,届时中心端同步进行升级。
三、工作要求
(一)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做好医保药品目录的对接及维护,保障参保患者用药需求。
(二)各定点医药机构、各区医保分中心及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药品支付范围、执行时间,做好药品费申报及审核支付工作。
(三)各相关药品企业应做好药品供应保障,维护价格稳定。如需进一步下调天津供应价格请及时向市医药采购中心递交相关材料。
附件:2019年天津市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信息维护明细表(第二期)暨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药品医保支付信息明细表
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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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8日
/uploads1/cpimg/file/20181109/20181115/20190329201309263(file)2019年天津市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信息维护明细表(第二期)(1号文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