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对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考核标准


发布日期:2019/3/29    来源: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  阅读数: 90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管理,根据国办发〔2015〕7号文、云政办发〔2015〕55号文的相关规定,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制定对药品配送企业和生产企业的考核标准:

一、基层药品配送企业的考核标准: 配送企业一个月内在一个县区的72小时配送率应当大于等于80%,在一个县区的异议率(异议订单占总订单)应当小于10%,达不到以上标准,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以下简称省采购和出让中心)将冻结配送企业在该县区的配送资格。州市卫计委根据药品配送企业整改情况向省采购和出让中心提出处理意见,省采购和出让中心根据州市卫计委的处理意见及时办理。药品配送企业在一年内同一县区累计三次配送率达不到考核标准,省采购和出让中心将终止配送企业在该县区的服务。

 二、药品生产企业的考核标准:药品撤单率一个月内应当小于20%,撤单率大于等于20%的药品生产企业记违规一次,一年内累计违规三次的药品生产企业将暂停挂网(其中订单数小于10,定点生产药品,国家、省短缺药品,国家谈判药品不参与考核)。药品生产企业暂停挂网三个月后,经整改向省采购和出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省采购和出让中心根据整改情况报告给予恢复挂网资格,如果恢复后一年内再累计三次违规,省采购和出让中心将终止与药品生产企业签订的合同,并纳入黑名单。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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