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器械“阳光采购”等有关事项的工作提示(2019-1)


发布日期:2019/3/29    来源: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阅读数: 83

  各有关医疗机构、生产(总代)企业及终端供货企业: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本市医疗器械“阳光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7〕293号)和《关于开展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公开议价工作的通知》(沪药事〔2017〕58号),为进一步推进医疗器械“阳光采购”及议价工作,完善管理功能,提升服务水平,解决企业在操作过程中因原申请医疗机构无采购需求而导致部分高价标识产品无法议价采购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对有高价标识的产品,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可以申请主动降价,按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要求递交相关书面材料申请取消高价标识;也可向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药事所)提出废除原编码的书面申请。市药事所核实原申请医疗机构无采购需求后,将相关情况反馈市医保中心。确有采购需求的医疗机构可重新申请编码后按本市规定议价采购。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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