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4+7药品采购试点工作相关问题的温馨提示


发布日期:2019/3/26    来源: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阅读数: 73

  3月25日,西安地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已正式实施,在工作实施的初期,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遇到一些操作方面的问题,现将部分反映较多的问题,提示如下:

问题1:购销三方合同中,协议采购量中的“盒/支”如何理解?

答:购销三方合同中,如果合同药品是口服制剂,协议采购量就是“盒”; 如果合同药品是注射剂,协议采购量就是“支”。

问题2:为什么4+7药品需要单独开具发票?

答:国家医保局对4+7药品的合同执行情况,包括医疗机构的付款情况,实施了实时监控。为了准确掌握并及时上报西安地区医疗机构的付款情况,方便采购平台准确识别付款信息,要求配送企业对4+7品种,单独开具发票,医疗机构根据相关发票,支付相应货款。

问题3:未分配国家4+7药品采购任务的医疗机构,如何采购4+7中选药品?

答:按采购平台现行采购模式进行。

(一)   正常程序:

1、药品生产企业点选医疗机构确认的配送企业,形成配送关系;

2、正常采购。

(二)如药品生产企业不主动点选医疗机构确认的配送企业,按以下程序进行:

1、医疗机构设置配送关系;

2、采购平台自动确认医疗机构的所有配送企业,与药品生产企业建立配送关系;

3、药品生产企业可以解除平台自动确认的配送关系,但须至少保留一家配送企业的配送关系;

4、正常采购。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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